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added a new photo to the album: 【《扭曲的正義》導讀與延伸閱讀】系列-法普/10分鐘刑事訴訟法小教室/一起來讀書/帶你解讀新聞.
〔二○一八年,擔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我......在每一梯課程的最後幾分鐘,......提醒所有在座的員警:
「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07頁(聯經:https://bit.ly/3uDtBmC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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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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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在格式上和傳統判決不同之處:
彰化地院開始啟用第三代審判系統,判決可以插入圖片。
#警察疑似假摔造就妨害公務現行犯情境而逮捕被告,檢方起訴被告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合議庭判決無罪。
更特別的是,本案法官認真地勘驗了數十個不同員警的攝影機、密錄器或手機拍下的影像檔案,意外 #發現了分局長的不當指令。
因此這則判決並有「十、附記事項」,在附記事項中,對於分局長的不當指令予以批評。
本案背景:
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並攔車陳情。
被告的訴求和行為是否妥當,是一回事(在「世代正義」的立場上,我們也很難支持「反年改」團體的訴求與行止,但不支持的話,可以辯論、可以諷刺、也可以訕笑,不等於不准他們說話);
然而,在法治國家,執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先守法,如果執法人員不守法,或採取一些奇技淫巧來對付異議者,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做法治國,非法治國的公務員的所作所為,也沒有資格叫做「執法」。
讓我們看看,面對這樣的陳抗,政府上級是如何指示警察的呢?而警方高層面對國安局的壓力,有扛下來嗎?又想出什麼「逮捕技巧」了呢?
依照證人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所長的證詞:
被告先前在彰化縣進行陳抗,一貫模式就是在總統車隊經過時鳴放汽笛,我們曾經因為這樣 #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 #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我們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我也擔心被告對車隊投擲汽笛喇叭,才會在案發當天被告按鳴汽笛喇叭後,一再伸手要把喇叭頭給撥掉,制止被告繼續按,當天我也有接到指示要跟分區指揮官轉達,「如果被告在當場有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分局長在電話中著重在『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這幾句,所以當天我才會到處向現場員警交代『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
法院的判斷(摘自判決理由欄第九點):
「被告剛開始遭警方團團包圍時,並無任何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之意圖或動作,直到楊勝傑伸手碰觸被告、欲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後,被告雖有「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手」的動作,但之後只是不斷以走動轉身的方式閃避楊勝傑,並持續按鳴汽笛喇叭,未刻意揮舞汽笛喇叭,或對楊勝傑有進一步攻擊舉動,又被告隨後雖有「以左手推向前方洪坤暉」的動作,但被告出手之力道既無法認定足讓洪坤暉倒地,亦未針對洪坤暉之身體重要部位,且被告身體確實無法承受劇烈碰撞,故被告上述各該行為,均應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目的都是在避免汽笛喇叭被搶走,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又楊勝傑的食指雖有受傷,但係因其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才會導致自己受傷,難認被告該當傷害罪之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至洪坤暉雖因倒地而受傷,但無法排除其係配合上級指示,為了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而在被告稍有推擠即直接順勢倒地的可能,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洪坤暉受傷結果亦難認與被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無從以傷害罪相繩。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
法官的感慨(摘自判決「十、附記事項」):
「若依照員林分局在勤前教育中「只要圈圍、不要搶奪」的指示,或許本次陳抗事件會在沒有任何員警受傷、總統車隊也未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平安落幕。惟楊勝傑因 #擔憂所屬單位再遭國安局檢討,致其出手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最後才導致本案發生。然而,每位陳抗者採取的陳抗方式、手段都不盡相同,倘通案要求員警必須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不僅 #剝奪員警在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彈性空間,亦可能 #徒增員警執法時之無謂風險。況且,本案員警執法所依據、主管機關為國安局之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安全維護區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告等人之訴求,即使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支持,但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故「無論是否可能造成危險,一律禁止陳抗者在車隊行經路線上按鳴喇叭」,是否符合前開法條所揭示「人民表現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是否已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均值深思。」
法官「能理解為了治安衝鋒陷陣的員警們,於執法時可能面臨的龐大風險,當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卻遭嫌犯惡意出手攻擊時,本於公務員之尊嚴不容輕易踐踏、員警執法之人身安全尤應保護,法院於量刑時當絕不寬貸。但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本案中,若非所屬單位曾遭國安局檢討,員警楊勝傑未必會主動出手碰觸被告、一再試圖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因而手指受傷;也正因分局長事前指示遭遇陳抗民眾推擠時,員警要直接順勢跌倒,並將陳抗人士以現行犯逮捕,導致員警洪坤暉雖有跌倒受傷,本院仍無法排除其係為了要逮捕被告而順勢倒地的可能。因此,這些 #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 #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法官也「勘驗各檔案中關於案發過程之影片段落外,亦就所有檔案一個個從頭到尾仔細播放觀看,因而發現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林聖智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楊勝傑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林聖智等情節。然我國既為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此即本院一再強調的「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基本觀念。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 #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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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未必贊同反年改團體的主張,我們也可能正在承受「世代不正義」的惡果;
但是我們更不贊同政客高層濫用警察權,下達不合法、不合理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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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網友留言詢問政府官員的責任,也有人質疑「難道下達違法指令的高層沒事」嗎?
1. 法院不告不理。法官在附記事項中檢討結構與高層的問題,已經是盡到最大的善意了。
2. 事實上,從理論上來看,督促警方合法的合法性監督義務主要其實在檢方,但從檢方的氛圍來看,維護「美好的檢警關係」可能比較重要。就我們所知,有檢察官分享這則判決並提出討論,但是被充滿醬缸之氣的內部人出來「交流」,到最後刪文。
只能很遺憾地告訴大家,《扭曲的正義》第八章(P.179以下)的內容,最不堪的一面,在現實中、在你我身邊,不斷再現。
3. 至於國安局扮演什麼角色?
依照判決中的證人(督察員與所長)等證詞,可以看出國安局只會「檢討」警方,「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但要怎麼禁止人家鳴汽笛喇叭,他沒有講,所以國安局當然可以很有技巧的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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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ee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在我們的司法體系中,檢察官可以偵查起訴下達違法指定的高層警官嗎?這是很嚴重的問題。
小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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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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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林小姐
請問一下這個命令的分局長後來怎麼樣了呢?做出判決的法官後來還好嗎?
Chloe Wu
警界內馬爾
Frank Li
錄影拍到被告出手推警察。出手推警察,已經算是施強暴了吧?
Frank Li
怎麼在法律上論證被告出手推警察的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Frank Li
如果仔細看判決,就知道被推倒地的警員並沒有「動手」。為何該警員不是「合法執行公務」?
Tzung Tza Tzou
曾經我以為他們只會為了績效叫員警「假摔」,原來不只可以為了績效,長官的思維真的很令小弟「敬佩」
如果分局「長官」仍升遷,這些事不會停
- Edited
吳智欽
附記事項還有粗體字,超貼心XD
而且看到勘驗的影像真的值得嘉許!
- Edited
Ting Ting Chun
長官哪回管這個判決,也完全不在乎這位退休學長有沒有罪了,只在乎那次特勤能安全下莊就好
陳珮瑋
對於有這種指令已不感到意外
李建志
你不演,我就覺得你頂我,之後就刁你,反正總會有人當內馬爾,這就是長官的想法
Liang Tsan Fang
被告可否依據刑事判決,向該分局長提起民、刑事訴訟?
Gary Sheng
除非變成法院判例
Gary Sheng
好像是,每年的特種勤務講習都是那些內容跟見解,聽到都膩了
Yihao Qiu
蔡四兩 我明白。就像某年莒光園地,播放了「諾曼第大空降」第8集,美軍團長辛克上校(Col. Sink)好大喜功,想邀功所以就要官兵去冒險渡河去徳軍陣地抓戰俘獲得情報。對於長官無腦的指令,第一次抓了三個沒情報價值的小兵,但自己的部屬也有些死傷。團長覺得似乎嚐到甜頭,只要在更深入德軍陣地一定可以抓到更大尾的。第二次同樣任務下達,營長就沒派人渡河,做個假報告回報抓不到戰俘。自此就再也沒有潛入德軍陣地抓戰俘這種鳥任務了。
這種突顯長官無腦,教壞部屬唬弄長官的片段,就是默默被政治作戰局剪掉的道理是一樣的...
KJ Chung
蔡四兩 這肯定要當案例的。高層︰下次自己人講話的時候把密錄器關掉!檔案自己看過一遍,可以給法院的才給!
Xin Cheng Huang
蔡四兩 恭喜阿兩哥遠離很常出特勤的地方
吳尚澤
井界最常下這種灰色命令,卻又不敢承擔
Harry Chen
吳尚澤 死都死基層
吳尚澤
Harry Chen 希望老闆開間晨光豆漿
蔡旻翰
所以他們當初在勤教時拿出這條來要求員警代保管我是很納悶
LAW.JUDICIAL.GOV.TW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87 號刑事判決
林聖堯
楊立平
Hao Cheng
警界為了辦而辦的手法
蔡孝謙
下次指令就會變成
「現場可能發生推擠情事,同仁執勤時若被推倒,馬上以妨礙公務現行犯逮捕之!」
沒叫你們假摔哦。
- Edited
所以下違法指令的最後都沒事?
Gary Sheng
Won Collie 國安局不會下違法指令,但很多時候他們的指令根本脫離現實
1. 法院不告不理。法官在附記事項中檢討結構與高層的問題,已經是盡到最大的善意了。
2. 事實上,從理論上來看,督促警方合法的合法性監督義務主要其實在檢方,但從檢方的氛圍來看,維護「美好的檢警關係」可能比較重要。就我們所知,有檢察官分享這則判決並提出討論,但是被充滿醬缸之氣的內部人出來「交流」,戰到刪文。
3. 至於國安局扮演什麼角色?
依照判決中的證人(督察員與所長)等證詞,可以看出國安局只會「檢討」警方,「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但要怎麼禁止人家鳴汽笛喇叭,他沒有講,所以國安局當然可以很有技巧的撇清。
- Edited
其實不困難,各位在冷靜的情緒和氛圍下仔細想想(先不要管政治立場,也不要管自己是否贊同「反年改」團體主張,執法者不能憑個人情緒來做事情):
「順勢」 #假摔 的受傷(姑且不管是否真的有傷勢),真的是妨害公務嗎?
Gary Sheng
但是事後收到判決的時候,會先檢討「誰跟法院這樣講的」
真心不唬爛
Kevin Yi
拿不到內馬爾國腳的稱號
只好加入中和足球隊了?
- Edited
吳鋐峮
扭曲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