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檢討】倒退五十年的科偵立法--連司法警察的違法科技偵查,也不能救濟?
如題。最近人在國外(雨林探險常無收訊),國內砲聲隆隆,針對7月中通過的科技偵查修法,劍青檢改開轟司法院,司法院也重磅回擊。爭議有兩個部分,一是辯護人是獨立抗告權或代理抗告權,二是司法警察(官)所為違法科技偵查,依照三讀條文竟然不能救濟(此部分,司法院及法務部皆未回應)。
我先就第二點簡單交代一些基礎事實,沒有要暢談什麼「法理」(拜託,還在50年前嗎?還要重複什麼「有權利有救濟」是憲法原則嗎?司法警察(官)違法科技偵查必須給予救濟,需要長篇大論嗎?)
一、行政院版得對司法警察違法科偵提起救濟
依照113/05/09行政院會通過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 即連同打詐四法送出到立法院的版本,採國內絕大多數學者意見,明文規定不論何人所為,對所有違法的科偵處分,一律可以救濟──包含司法警察(官)所為的違法科偵處分的救濟。※參閱附表1。
科技偵查及保障法 草案
第十條 受調查人對於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前條之裁定或處分不服者,得依刑事訴訟法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二、立法院三讀通過版本,刻意排除司法警察(官)違法科偵之救濟
依照113/07/16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科技偵查條文(刑訴法第十一章之一),明文限定僅對「法官、檢察官」之科偵相關裁定或處分,始得提起救濟。換言之,司法警察(官)是明文反面排除。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 (第一項)受調查人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下略,其他項大部分是重複(準)抗告規定的廢話)
※參閱附表2。
三、立法羅生門
1、關於違法科偵處分必須給予救濟,本來是各家版本的共識,也是法治國的ABC。除了行政院版科偵法之外,其他委員提案刑訴法版本,基本上都納入了對司法警察(官)所為違法科偵處分的救濟規定。
事實上,在草案研擬幾年的過程,我參與過的每一個版本,都是明文規定可以救濟。而今年6、7月立法過程,三讀條文通過前,我已經提出過該條文救濟漏洞的警示,但未被採納,最後三讀版本依然「獨排眾議」,刻意排除此種救濟。原因何在?別看立法理由(作文比賽)!因為背後真正的理由,是不會寫在立法理由的!
2、我在8月初出國前,已經修改完畢刑訴法教科書13版,第10章提出對此次修法漏洞的嚴厲批評(P490)。我無法想像在這個年代通過的科技偵查立法條文,竟然對警察違法仍然沒有救濟途徑。早在半世紀前,我國大法官已經確立了有權利有救濟原則,不是嗎?
※ 參閱附表3
四、小結:立法及釋憲!
1、歡迎各位律師道長或被告犯罪嫌疑人等,若有警察違法科偵,務必提起憲法訴訟,這種條文必定會被宣告違憲!
2、最後的呼籲:籲請主管機關及立法委員,不要等到被宣告違憲那一刻,現在就可以重新提案,彌補救濟漏洞!
PS 在被宣告違憲之前,實務可能已經會有到底警察違法裝GPS是該由行政法院還是刑事法院救濟的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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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Hsi Indy Liu
謝謝老師!畢業20年還是受益良多實在很幸福(售後服務真好
)
Anodog Chang
不知道立委的考量,是不是故意給警察的違法偵查開後門
因為怕到時候法院一堆證據都不能用,所以想說未來給158-4操作空間?
Duschen Baer
Anodog Chang 但委員們自己提案版本,也都可以救濟違法的警察科偵。三讀版本何以橫空出世,只能去問寫出這種條文的有權人士了!
James Lee
Anodog Chang 實務上,就是全部違法取證沒有證據能力的資料,檢察官還是全部附在卷證內,有沒有158-4也不是重點,法官早就心證都被污染了
Duschen Baer
James Lee 對於違法的刑事訴訟上基本權干預,刑訴本身有兩種可能途徑,一是證據使用禁止,二是容許獨立救濟,包含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這裡所談的科偵立法之缺失,是在檢討第二種途徑。
至於您說的是第一種途徑在我國法的缺失,我已經寫了二十幾年了,情況未見改善,不再贅述了。
蘇荃煌
跟騷法書面告誡也有類似爭議喔,先於憲法法庭審理中,請見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id=352162
陳宥廷
有政府,會做事!
Duschen Baer
科偵法修法爭議未歇 林鈺雄轟「倒退50年」:連司法警察的違法科技偵查,也不能救濟? | 社會焦點 - 太報 TaiS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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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荃煌
新法還有一個更過分的,另案補行陳報竟然有30日ㄝ,跟通保法7日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