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Yin Wu

July 18, 2020 Shared with Public
【偵查實務】關於筆錄受訊/詢問人簽名欄
收到一位員警看似「枝微末節」的小問題,但在實務上,確實有律師朋友反映過為什麼有些警察堅持一定要蓋印章,當事人沒帶印章還要家人送來,覺得這是擾民。
問題:
「刑訴第 41 條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請問這個最後受詢問人的部分那個頓號到底是簽名+蓋章或捺印指紋
還是簽名或蓋章或捺印指紋擇一就好」
這是法律解釋方法--文義解釋--的基礎:
通常法律規定:
「1、2或3」,這個或字代表的是 #選言的要件結構,只要在1、2、3中 #滿足其中一個,就符合要件。
舉例:
刑法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在這個條文中,行為人只要偽造或盜用1印章、2印文或3署押三者中之一,就會成立犯罪,不需要同時偽造或盜用三個東西。
這樣的選言構成要件結構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中,從這個條文來看,代表的是只要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捺指紋三者擇一即可,現在的人幾乎沒有出門帶印章的(目前我身邊就沒有我的印章XD),而且在受到歐美文化影響下,印章的意義其實越來越小,其實簽名才是最好、最方便的。
------
其他留言者的延伸問題:
關於筆錄騎縫章以及錄音錄影--
1. 關於筆錄騎縫章以及封卷問題:
騎縫章是每個公務單位的封卷規定,地檢署將卷宗送去法院時,書記官也要依照規定編頁碼、封卷。
沒有騎縫章的話,不會影響刑事訴訟法上的筆錄效力,如果有爭議會勘驗錄音錄影。
不過我認為在現階段警方的警詢、卷宗仍然問題有很多的現實狀況下,各單位內部的騎縫章規定確實有必要性。
2. 關於證人(特別是告訴人、藥腳)警詢筆錄是否要錄音錄影,是否要隨卷燒錄光碟送到地檢署
雖然(在我擔任檢察官時)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證人應錄音,但那還是會有 #舉證層次與證明力完備性的問題
地檢署針對證人(包含告訴人)等,偵查庭設備是筆錄一開一律錄音錄影並且自動記錄進筆錄系統,結案光碟會全面燒錄。
警局部分,我之前有要求澎湖縣、新北市警局在設備許可的狀況下,對於證人(特別是告訴人、藥腳等)也錄音,因為日後發現誣告但告訴人否認他有這樣說時,或是藥腳翻供栽贓是檢警誘導,才能明確舉證。
我於澎檢任內第二年,澎警三個分局與刑大都已經全面錄音錄影了,因此有一件地方有名的濫訴VIP誣告案件能夠成功起訴判刑。
但新北不理我就是了,偏偏錄音又很容易「消失」、「覆蓋」也因此造成很多事後無法證明誣告以及證詞證明力的問題,我也沒辦法,他們特別大。
---
補充:
(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自109年1月15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1條第1、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第 100-1 條第1、2項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如果沒有燒錄進光碟檢送地檢署,理論上檢方是可以(其實也應該要) #核退 的。
這個新規定在理論上仍然還是證明是否有不正訊、詢問等100-1法律效果之問題,以及證人證言證明力的問題。
我不確定警方各法制單位是否有製作因應這個新規定的SOP。
既然程序已經如此規定,姑且不論法律效果,總之執法單位就是應該貫徹而不應心存僥倖。
No photo description available.
All reactions:
25
34
Like
Comment
All comments

Author
Hsin-Yin Wu
剛剛有人詢問到筆錄騎縫章以及錄音錄影的問題,在此將我的答覆置頂:
1. 關於筆錄騎縫章以及封卷問題:
騎縫章是每個公務單位的封卷規定,地檢署將卷宗送去法院時,書記官也要依照規定編頁碼、封卷。
沒有騎縫章的話,不會影響刑事訴訟法上的筆錄效力,如果有爭議會勘驗錄音錄影。
不過我認為在現階段警方的警詢、卷宗仍然問題有很多的現實狀況下,各單位內部的騎縫章規定確實有必要性。
2. 關於證人(特別是告訴人、藥腳)警詢筆錄是否要錄音錄影,是否要隨卷燒錄光碟送到地檢署
雖然(我任檢察官時)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證人應錄音,但那是 #舉證層次與證明力完備性的問題
地檢署針對證人(包含告訴人)等,偵查庭設備是筆錄一開一律錄音錄影並且自動記錄進筆錄系統,結案光碟會全面燒錄。
警局部分,我之前有要求澎湖縣、新北市警局在設備許可的狀況下,對於證人(特別是告訴人、藥腳等)也錄音,因為日後發現誣告但告訴人否認他有這樣說時,或是藥腳翻供栽贓是檢警誘導,才能明確舉證。
我於澎檢任內第二年,澎警三個分局與刑大都已經全面錄音錄影了,因此有一件地方有名的濫訴VIP誣告案件能夠成功起訴判刑。
但新北不理我就是了,偏偏錄音又很容易「消失」、「覆蓋」也因此造成很多事後無法證明誣告以及證詞證明力的問題,我也沒辦法,他們特別大。
Author
Hsin-Yin Wu
補充:
(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自109年1月15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1條第1、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100-1 條第1、2項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如果沒有燒錄進光碟檢送地檢署,理論上檢方是可以(其實也應該要) #核退 的。
這個新規定在理論上仍然還是證明是否有不正訊、詢問(100-1法律效果之問題),以及證明力的問題。
我不確定警方各法制單位是否有製作因應這個新規定的SOP。
既然程序已經如此規定,姑且不論法律效果,總之執法單位就是應該貫徹而不應心存僥倖。
Pai-Hsien Chang
一般不多是簽名+指印嗎?
哪家這麼搞剛要印章啊?
Author
Hsin-Yin Wu
有簽名就不必指印,這也是一樣的問題。
不過受拘捕的被告確實是要按捺指紋卡,這是另外的程序規定(確認人別身分以及製作紀錄表用)
邱凱翔
Hsin-Yin Wu 讓他蓋手印主要是為了讓影本成為正本吧,要簽名的附件那麼多又製作那麼多份簽都簽到死
Author
Hsin-Yin Wu
所以請派出所員警不要再叫家屬送印章了!
通常請家屬到場的是:沒帶證件、無從確認身分、嫌疑人要求見家屬(以及逮捕或拘提通知)、嫌疑人生病需要就醫服藥(特別是送藥)、嫌疑人受到管束需要家屬來協助、其他法律或程序SOP規定之情況,族繁不及備載,但不包含單純「送印章」。
家屬是無辜的,沒有人喜歡跑警局。
11
Tzung Tza Tzou
刑事局的規定裡面,還是要求筆錄需要簽名跟捺印😨
Author
Hsin-Yin Wu
我沒有要討論警局與刑事訴訟法有扞格的87規定,我是討論刑事訴訟法的「筆錄」格式。
此外也有聽擔任律師的學長說證人抱怨被員警要求捺手印的。
事實上,我懷疑很多警局單位混淆了「拘捕被告」捺指紋(但是是捺在正式指紋卡)的人別確認與紀錄規定vs筆錄製作規定,也混淆了證人與被告的區別。
如果筆錄全程錄音錄影,其實也不用懷疑那個簽名是否為本人親簽/任意性。
如果刑事局的這個規定還是沒改的話(我記得爭執過很多次了),那可能法院和檢察署的筆錄都不合標準?
Tzung Tza Tzou
很多年前改過一次,之後應該是沒再改過才是
Author
Hsin-Yin Wu
該注重的程序規定不做好,卻追求這種法律沒有要求、而且一點都不重要的東西!
Tzung Tza Tzou
可以藉此請教一下騎縫章的必要性嗎?
院檢製作筆錄時,即使證人也會錄音,可是警察通常只會針對涉嫌人錄音,那麼在警察製作筆錄時騎縫章是否必要呢?我自己本身是不管做哪種都會錄音,但只有涉嫌人錄音會隨卷,懇請賜教😅
Tzung Tza Tzou
警察就是成天在搞這些沒意義的,多說話還會出事😥
Author
Hsin-Yin Wu
騎縫章是每個公務單位的封卷規定,地檢署將卷宗送去法院時,書記官也要依照規定編頁碼、封卷。
沒有騎縫章的話,不會影響刑事訴訟法上的筆錄效力,如果有爭議會勘驗錄音錄影。
不過我認為在現階段警方的警詢、卷宗仍然問題有很多的現實狀況下,各單位內部的騎縫章規定確實有必要性。
Author
Hsin-Yin Wu
至於錄音部分,雖然(我任檢察官時)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證人應錄音,但那是舉證層次與證明力完備性的問題。
地檢署針對證人(包含告訴人)等,偵查庭設備是筆錄一開一律錄音錄影並且自動記錄進筆錄系統,結案光碟會全面燒錄。
警局部分,我之前有要求澎湖縣、新北市警局在設備許可的狀況下,對於證人(特別是告訴人、藥腳等)也錄音,因為日後發現誣告但告訴人否認他有這樣說時,或是藥腳翻供栽贓是檢警誘導,才能明確舉證。
我於澎檢任內第二年,澎警三個分局與刑大都已經全面錄音錄影了,因此有一件地方有名的濫訴VIP誣告案件能夠成功起訴判刑。
但新北不理我就是了,我也沒辦法,他們特別大。
Tzung Tza Tzou
感謝您的費時解答😊,其實之前桃園地檢署也曾要求警察在製作筆錄時,即使是證人也應該錄音,只是一直都沒有落實@@。
Author
Hsin-Yin Wu
所以這裡可以看得出澎檢對於澎警的偵查指揮效力是遠大於大都會地檢署的。
檢方也比較有機會發揮檢察學理上的合法性控制與指導。
之前澎院就有法官發現,怎麼整個縣警局的通訊監察聲請報告架構幾乎都統一了,變得好看又與法條要件相符,我就把我的傳真行文拿給他看,他就秒懂了。
Author
Hsin-Yin Wu
補充:
(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自109年1月15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1條第1、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100-1 條第1、2項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如果沒有燒錄進光碟檢送地檢署,理論上檢方是可以(其實也應該要)#核退 的。
Tzung Tza Tzou
明白了,感謝您😨
Author
Hsin-Yin Wu
這個新規定在理論上仍然還是證明是否有不正訊、詢問(100-1法律效果之問題),以及證明力的問題。
我不確定警方各法制單位是否有製作因應這個新規定的SOP。
既然程序已經如此規定,姑且不論法律效果,總之執法單位就是應該貫徹而不應心存僥倖。
蔡育瑋
燒錄光碟這個古老的行為,應該請各地檢署架設個雲端資料庫,錄音(影)資料,案件移送時上傳就好,現在新的電腦設備幾乎都沒有光碟機了,而且有時候錄不到幾分鐘也要燒一片,而有時候錄影時間太長,一片光碟容量又不夠燒錄,真是不環保,又浪費時間的笨蛋行為。
Author
Hsin-Yin Wu
因為在現階段還有卷宗, 而且我在新北的經驗讓我對警方科技設備的儲存有一點非常不解--檔案常常會"消失或覆蓋"--特別是妨害公務案件之類的,刑事訴訟不容許這種風險, 所以還是保存在光碟最保險,
檢方結案時的書記官SOP是燒錄系統內該案的所有錄音錄影檔案進同一片光碟, 封在卷宗光碟袋內
Caster Yang
蔡育瑋 我們超北市有些所比較好,做卷好後掃描上傳公用硬碟,送兩份而已。有可能是大所案件暴表。我覺得署(檢警)應該發一些常用筆錄給員警(依據各個案類的筆錄,大家一起精進。)
只可惜,其他的各式表單無法統一(各種陳報單,交辦單)連小電腦的程式也是各有特色。有的偏遠地區連發票機(藍牙列表機)都沒有。
Caster Yang
Hsin-Yin Wu 弱弱地問一下,可以把報案人警詢跟他所提供的資料(監視器類的)放在同一片光碟嗎?
Author
Hsin-Yin Wu
同一個案件的所有檔案本來就可以燒錄同一片。
Caster Yang
這個推推,連最超北市也有很多努力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