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245條第2項
已經被我講到爛掉的條文
偵訊時律師不只可以在場
還可以表示意見
表示意見的意思就是我可以用講的
將警察的問題解釋給被告聽
算不算是影響偵查秩序?
我自己是覺得不算啦,因為這就是律師在場的目的啊,還是這是我的少數見解(?
「這次下不為例,下次我可能就不讓你跟被告溝通了」
「王律師請你從現在開始暫停跟被告溝通」
我:(莫莉問號)法律怎麼規定,我們就怎麼做喔
二、第41條
這條很容易被忽略
筆錄做完,律師完全有權利協助被告審閱筆錄喔
所以不給律師看筆錄是不可以的唷
「給律師看筆錄不好吧?這是被告的筆錄不是律師的」
我:(莫莉問號)法律怎麼規定,我們就怎麼做喔
我現在已經看得很開了,每個人對於法條的解釋不同,因此如果你認為我的行為不妥,就提出正確的法條,並記在筆錄裡,我們好好討論行為本身的適法性,這樣就好。
畢竟我只是看起來年輕,不是剛出道的妹子喔
(重訓跟醫美都是有花錢的)
一如既往的,我都是用溫柔且堅定的方式面對
但請不要在莫莉面前引用不存在的法條,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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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可以省去查找法條的時間
也可以週末來上我的總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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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on Rao
支持!
Jonah Tw Wang
可能是怕律師將警察的問題解釋給被告聽,會順便暗示被告怎麼回答
陳名原本被告只能預付費用請求法院給予卷宗與證物影本,但大法官解釋之後已經修法,被告在審判中經許可也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了。
法條寫的是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也就是全案卷證與所有證物,解釋上當然包括警詢資料。而光碟內容所附的電磁紀錄,當然也應該要有設備可以提供閱覽,這些在技術上都不是什麼問題。
我是不曉得為什麼你會認為如果警察沒有錄音錄影,法院就會不准被告聲請,實務上警詢資料若違法,被法院宣告為無證據能力的案子也不是沒有。加上警察自己沒做好的部分,法院有何必要替警察機關背負包庇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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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 Zhen Yu
老師不是大學剛畢業沒幾個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