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立法目的)
《靠北police之鴿的無奈》匿名粉專主要提供現職警察及警眷靠北使用,倘若民眾欲投訴需實名及提供相當證據才予受理。
第二條 (法律擔當)
I. 靠北言論應遵守中華民國及所在地之任何法律,並應遵守Facebook社群守則,本粉絲專頁只提供宣洩抱怨平台,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留言,靠北及留言前請三思而行。
II. 投稿指涉具體機關行號者,小編得在不變更文意的前提下,修正文字後po文。
III. 投稿涉及具體或可得特定之個人者,原po應以私訊方式向小編提出真實性與任意性的擔保。小編取得擔保後協助匿名po文,小編就該文章不承擔文章內容本身所衍生出之法律責任。
IV. 留言內容所衍伸之法律責任由留言者自負。
第三條 (定義)
1. 文章:包括已刊登之po文、留言,文章形式包括文字及圖片。
2. 投稿:以匿名投稿平台網址接受投稿的方式(僅限工作上及制度上的文章)。
3. po文:原po張貼於粉專私訊,經小編審核後以匿名形式發表之文章(針對涉及具體或可得特定之個人者)。
4. 留言:粉絲直接於粉專上發表之文章或留言。
5. 黑名單:禁止於粉專留言、po文之帳號。
6. 重複內容之文章:以相同關鍵語句組成之文章,不拘泥於每一個字、每一個標點符號均相同。
7. 可得特定之個人:投稿所揭露之資訊,一般警職人員以其經驗法則、或是該個人所服務機關之警職人員以其經驗法則,可推論出之對象。
第四條 (關聯性法則)
I. 投稿需與警職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所衍生之心情抒發、工作內容相關之合理評論、新聞轉載有關。
II. 投稿不合前項規定,且屬於第二條第三項者,不張貼。投稿不合前項規定,且非屬第二條第三項者,得不張貼。
第五條 (處分種類)
I. 處分分為黑名單、刪文、不張貼。
1. 刪文:直接刪除該留言。經處分刪文的留言,再次出現者,發表文章之粉絲黑名單。
2. 不張貼:不刊登投稿。經處分不張貼之文章以留言形式出現者,刪文。
3. 黑名單:該粉絲從粉絲專頁中移除或封鎖,無法繼續在粉絲專頁發表文章或進行其他動作。
II. 任何小編認為不妥之文章,得隨時刪除。
第六條 (違法不當)
I. 違反刑事法律之投稿,不張貼,留言得刪文,該留言之法律責任由留言者自負。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文章,亦同。
II . 文章及留言以空泛不具體之描述對特定群體攻擊挑釁,或糾眾鬧版者,得視程度處分不張貼、刪文。
III . 文章以空泛不具體之描述對特定個人攻擊挑釁者,不張貼,留言得刪文。然對象若係其所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首長、實質副首長、實質幕僚長者,得視其公共利益程度投稿文章。
IV . 針對偵查、審判、執行具體個案之投稿,不張貼,留言得刪文。有相當性理由認為係針對具體個案之文章,視其干擾程序程度,得處分不張貼、刪文。
第七條 (一行文)
I. 投稿少於30字,不張貼。網路連結不計入字數。
II. 投稿不符合前款規定,但字數過少或內容貧乏者,文章不張貼。
第八條 (傳聞法則)
I. 投稿內容指明來源者,應附上來源,例如新聞、媒體投書、社群網站等之網路連結,不符者不張貼。
II. 新聞時事、媒體投書、各機關之職務上命令等有具體事發時間、事件內容之投稿,得優先處理。延續討論之投稿,亦同。
III. 已張貼過且不符前項但書規定之傳聞、或事發時間過久之傳聞,文章得不張貼。
IV. 文章內容有恐怖、噁心、或其他不當網路連結者,不張貼。以留言形式出現者刪文。
第九條 (利益禁止)
I. 廣告文不張貼。以留言形式出現者刪文。
II. 文章涉及謀求個人利益、誘使他人投票連署、或索取不當檔案資訊者,不張貼。以留言形式出現者刪文。
第十條 (使用外文)
I. 文章使用外國語文者,應附上正體中文翻譯,未附上者,投稿不張貼,留言得刪文。
II. 翻譯不完全經檢舉證實者,得刪文。
III. 翻譯完全但不恰當者,開放補充討論。
IV. 文章內有過多簡體中文,或過多注音文、圖形文致影響閱讀者,投稿得刪文。
第十一條 (重複內容)
I. 內容重複之留言三則以上者,刪文。
II. 超過三個帳號於短時間內張貼重複內容之留言者,刪文。
第十二條 (祭品文及投票文)
I. 祭品文及投票文須申請,經小編同意方能發表,未經同意而發表者,刪文。
II. 祭品文之祭品需有相片或其他擔保。
III. 條件成就但未提出祭品者,該帳號黑名單。
第十三條 (緊急處置)
因重大急迫情事,粉絲專業無法正常運作時,小編得將粉絲專頁暫時隱藏、或關閉留言功能,直到原因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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