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真不巧,我就是當年釋字第603號的三個訴訟代理人之一(李念祖、顧立雄、劉靜怡),我們是受當年在「立法院少數」的民進黨團委任的,針對「早已生效」的戶籍法係爭條文聲請解釋和暫時處分,賴清德總統是當年的幹事長,聲請人代表之一是不分區立委蔡英文,所以都算是我們的當事人,先前在立法院審查程序中答詢時好像有提問立委問到我跟賴總統到底什麼關係這題,除了有一些共同的老朋友之外,答案就是訴訟代理人和當事人的關係啦,什麼關係真的有關係嗎?
而且,那份暫時處分聲請狀就是我在期末課業繁重的匆忙之中,負責寫出來去遞狀的。現在應該網路上都還可以找得到吧。
不過,有趣的是,我這些年來向來覺得自己當年是基於人權工作者的道德責任,在打那場反對國家強取指紋、攸關全民資訊隱私權的憲法訴訟,可不是因為民進黨團的「策略」才上場的,至於我的法律見解是否「沈穩」到足以說服當時憲法法庭的地步,也應該不是任何愛上直播的法盲咖有能力判斷和鬼扯的吧。
回到救濟手段,我是不反對憲法法庭應該有適當的程序工具啦,但是,為什麼才生效適用沒多久的憲法訴訟法不明定呢?這樣轉來轉去多難凹啊,當初林政委自己應該也參與了憲法訴訟法草案的擬定工作吧?
好久沒在FB賣弄所學了:
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所規定的將來給付之訴,常以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的樣態出現,乃「預防性權利救濟」(vorbeugender Rechtsschutz)中最重要的一種訴訟類型;另外一種,則是將來確認之訴,屬同法第247條規定之範疇,相對少見。
由於行政訴訟法第115條明文將民訴246準用於行政訴訟中,可見預防性權利救濟(將來給付之訴)具有普遍性,廣泛可適用在以調整當事人間利益為目的的司法審判制度中。何況從民訴246的文義及外在體系解釋可知,預防性權利救濟不是一種經由該條條文「創設」後始產生的訴訟類型,而是一種「先於法律」而存在的權利救濟模式,但基於該法條的限縮,僅能適用於「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的情形。因此,這種權利救濟模式,必要時可適用在各種相關的司法審判制度。
我國憲法訴訟法對於訴訟類型的規定比較嚴格(該法第1條第2項參照),且未有準用民訴246之明文規定(但迂迴地以憲訴46準用行訴115,再準用民訴246,也不無可能?!)。可是基於前揭理解,當法規範之憲法審查(一種憲法訴訟類型)有必要時,非無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的空間。就此,廖義男大法官在釋字603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可參。相同的立場,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實務中也可看見。我國相關訴訟法制,無論民訴、行訴或憲訴,本屬德國流派;體系的一致性,可作為比較法解釋的依據。至於這個觀點,我國憲法法庭是否採行,就要看大法官的態度。吾人予以尊重。
又,假處分(憲訴法稱「暫時處分」)乃「暫時權利救濟」(vorläufiger Rechtsschutz),原適用於各種訴訟類型,並且不以「現在」給付之訴為限。「將來」給付之訴如具有高度急迫性,也能同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而為「預防性暫時權利救濟」。在這一點上,臺灣與德國的學理也是一致。
換言之,當某法律案一旦生效即有造成難以逆轉的不利結果時,該法律案在未生效前,既得為釋憲的標的(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本案」請求),亦得同時聲請先以「暫時處分」阻止其生效至釋憲程序終了。當然這個看法憲法法庭採不採,仍是大法官的決定。
針對以上種種說明,素人紛擾的批評,聽聽就好,可以一哂置之。法律人如果聞後暴跳如雷,甚或以「毀憲亂政」叱之,我就驚訝啦。無言......🙄
All reactions:
4 comments
8 shares
Like
Comment
Lin MH
很多法律沒經過施行也很難什麼都想到,什麼都規定。我記得暫時禁制令在美國聯邦民事規則中也只有第65條,在這條基礎上慢慢開展出整套實用的理論
19
Author
Ching-Yi Liu
Lin MH 所以當時草擬憲法訴訟法時就是完全沒人想到囉?那也可以看看美國發展已久的制度呀,人家在這方面算是很發達的,不然的話我這個留美的也不會去弄出釋599的暫時處分啦
35
Lin MH
Ching-Yi Liu 暫時處分與預防性權利救濟畢竟有別,只是有交集而已
Author
Ching-Yi Liu
Lin MH 我沒說過兩者相同呀,但是,眼前就是兩者權利請求基礎的強度有別吧。這樣講合乎王世堅的「沈穩」標準嗎?
33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
Facebook